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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公立医疗机构自6月30日起,降低住院预交金额度。公立医疗机构要参考住院患者同病种前三年度实际发生的次均住院费用和个人自付费用,合理确定住院预交金额度,医保患者住院预交金额度降至同病种同保障类别个人自付平均水平。
制作:茹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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